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紀檢監(jiān)察機關應當嚴格依規(guī)依紀依法收集、鑒別證據,做到全面、客觀,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wěn)定的證據鏈。”審查調查人員應當認真貫徹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以法治思維做細做實證據收集工作。筆者認為,在開展取證工作時應把握好三個關系。
把握整體與個體的關系。審查調查部門在調查取證時往往會通過公安、金融、審計等部門獲取海量的數據,要從這些數據整體中研判鑒別出關鍵,提升取證成功率,避免重復、無效取證。所謂整體,就是反映審查調查對象總體情況的數據資料,包括家庭關系、資產數量、收入開支、職務職權、社會關系等,這些數據所反映的信息往往相互交織融合,研判的重點是整體。所謂關鍵,就是證明審查調查對象構成違紀違法行為的關鍵證據,還包括可以證實該對象興趣愛好等可以幫助還原行為動機、補充案件事實的非關鍵證據,研判的重點是個體。整體及個體不能偏廢,要站在審查調查工作的全局,去加強分析研判。比如,可以借助信息技術手段將數據資料中的出行、銀行流水等數據進行匯總,繪制出人物關系圖、資金流向圖等。然后,分析研判并鎖定上述數據資料中涉嫌違紀、疑點集中的地方,為下階段取證工作提供數據支撐,發(fā)掘關鍵證據。
把握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關系。當前,審查調查對象違紀違法的手段越來越隱蔽和多樣化。以賄賂犯罪為例,由原來的直接收受款物轉向通過委托理財、非正常經濟交易等方式變相受賄,手段日益隱蔽。在審查調查取證工作中,當按照傳統(tǒng)取證思維陷入僵局時,不妨退一步,注重對間接證據的收集。間接證據不但有指明調查方向、補強直接證據證明力等重要作用,而且若多個間接證據相互印證并形成證據鏈,也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如在辦理一起行受賄案件中,專案組已獲取了審查調查對象收受賄賂的有罪供述,但行賄方對行賄一事堅決否認,辯稱相關錢款為會議贊助費,取證工作一度受阻。專案組及時轉變思維,著力獲取了會務公司人員證言、會務費明細等大量間接證據,發(fā)現該會議實際規(guī)模較小,但行賄人卻超額支付了會議贊助費,費用結余部分被個人侵吞。通過多個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證實上述行為實則是一種變相行賄行為。
把握本人供述與客觀證據的關系。審查調查對象的本人供述屬于主觀證據,易受審查調查對象記憶偏差、情緒變化、表達能力等主觀因素影響,具有不穩(wěn)定性。因此,取證工作就需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把更多精力放在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的收集固定上。同時,注重內審外調的互通互補,用外圍調查獲取的客觀證據來戳穿審查調查對象的謊言。如在辦理一起貪污案件中,審查調查對象推翻有罪供述,辯稱被其貪污的國有企業(yè)貨款為其個人向客戶公司的借款。但在取證過程中,已完整獲取了證實該客戶公司所支付金額并非借款且最終由審查調查對象占有的客觀證據,其中包括該公司的全部對外借款記錄和相關證人證言,相關證據對貨款支付和實際占有事實形成了相互印證、完整穩(wěn)定的證據鏈,審查調查對象不得不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作者:趙一 單位:上海市寶山區(qū)紀委監(jiān)委)